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