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