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购销、运输、存留、屠宰及肉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肉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