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外埠(含进口)肉品在本市销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纳入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管理。

外埠肉品进入本市批发销售,经销企业应当按批次及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本市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管理平台,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如下资料,经审查后方可进入本市销售。

(1)定点屠宰许可证原件(或加盖定点屠宰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进口肉品应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报关单等有关手续。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