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编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生产的肉品只能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内销售。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