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评价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通过重点投入、政策支持、资源保障等措施,促进本市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本市实施高水平地方高等学校建设计划,促进地方高等学校发展,提升地方高等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本市实施学科建设计划,重点支持基础学科、前沿学科、特色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以及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发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