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填没封井的,由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代为填没封井,所需费用由权属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