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六章 工作机构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