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十五条有效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厂)、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