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协议进行监督和指导。

企业代表组织应当依法帮助、指导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应当依法帮助、指导企业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对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