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二十九条有效涉及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一)本区域、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本行业工资调整幅度;(三)本区域、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四)本区域、本行业需要协商的其他工资事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