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

(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加班加点工资以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六)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双方确定的其他协商事项。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