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内容第二十三条有效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三)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四)工资支付办法;(五)加班加点工资以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六)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七)双方确定的其他协商事项。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