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和情形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但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区域或者场所除外:

(一)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

(二)依法取得烟火燃放许可的重大节庆活动。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时间和情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