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公安机关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限制燃放区域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