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限制燃放区域内不得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现有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应当逐步退出限制燃放区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