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沿街门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门店外立面美观、整洁,牌匾、标识、灯箱等规范、完好;

(二)按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垃圾,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三)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落地招牌;

(四)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

(五)不得在人行道、公共场地上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

(六)不得设置道路路缘接坡。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