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有效沿街门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门店外立面美观、整洁,牌匾、标识、灯箱等规范、完好;(二)按规定的时间、方式投放垃圾,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三)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落地招牌;(四)不得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物品;(五)不得在人行道、公共场地上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六)不得设置道路路缘接坡。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