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等活动。

在方便群众生活、不影响交通和容貌卫生的原则下,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便民摊点设置导则,允许在特定路段、时间,按照规定的经营种类,摆摊设点。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