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镇道路及相关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保持平坦,人行步道平整,路缘石整齐、无缺损,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保持整洁、完好;

(三)交通护栏、隔离设施、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和排水等设施保持完好、整洁、有效;

(四)候车亭、报刊亭、岗亭、配电箱等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道路及相关设施出现损坏、污损、移位或者空缺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换。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