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征收、占用湿地。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人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并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人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