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镇、街道和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核心点设置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对大气环境进行自动监测。在可能出现严重污染的区域,可以设置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