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