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联网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系统维修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