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以采取限制、禁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行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