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