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