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