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