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收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