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