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