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