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除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电子标识的,由车辆所有人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