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