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房屋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并对低收入等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提供适当补助。

鼓励房屋所有权人通过购买房屋保险分散房屋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