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房屋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并对低收入等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提供适当补助。鼓励房屋所有权人通过购买房屋保险分散房屋安全风险。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