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危险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工程施工十五日前,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开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