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前,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备案;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等注意事项书面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管理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其他施工人员。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