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使用人,是指除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业主和合法占有人之外的,依法对物业享有使用权的人。
(三)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含保安、监控用房)、档案用房、仓储用房和维修、保洁用房等。
(四)物业档案,包括物业权属资料、技术资料、验收资料,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属资料、个人资料,物业运行记录、物业维修记录、物业服务记录和物业管理相关合同资料等。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