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所得收益扣除管理服务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