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所得收益扣除管理服务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