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经依法选举产生后,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业主,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