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阻碍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或者破坏、损毁执法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