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