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公共设施、建(构)筑物墙体等处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牌匾、广告标牌、条幅、霓虹灯、灯箱、射灯、旗帜、喷绘、画廊、电子显示屏、指示牌(字)、实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气模型等户外广告、标识设施,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户外广告、标识设施涉及其附着体物权的,应当事前征得有关权利人的同意。

设置户外广告、标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时限、外型尺寸、材质和景观效果图制作设置,并确保安装牢固。

设置牌匾应当一店一匾,多面临街的单位和一处场所有多个单位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