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负责龙沙区、建华区和铁锋区的供热管理工作。各县(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供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保、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