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