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纪念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纪念地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纪念地保护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周恩来纪念地管理局(简称纪念地管理局)负责纪念地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纪念设施的建设与保护。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以及纪念地、纪念设施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