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禁止对纪念设施实施下列行为:(一)刻画、涂污;(二)张贴、悬挂、设置广告;(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四)其他破坏、损害行为。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