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对纪念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一)刻画、涂污;

(二)张贴、悬挂、设置广告;

(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

(四)其他破坏、损害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