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纪念地在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报告。纪念地和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