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纪念地设立保护标志,并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遮挡、涂污、损毁、擅自移动纪念地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