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