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太湖流域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