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开发区应当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强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建设,打造创新型企业集群,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鼓励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内设立研究开发机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